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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发科告袁帝文加盟展讯案竹检不起诉

2014-06-11 来源:工商时报


袁帝文。 图/本报资料照片

联发科告袁帝文事件簿
联发科技(2454)前董事长特助袁帝文,跳槽到联发科的竞争对手大陆展讯公司,遭联发科指控涉及泄漏工商秘密罪、违反营业秘密法等罪嫌,全案日前经新竹地检署侦结,因罪证不足,处分不起诉。

民国89年9月起,袁帝文就在联发科工作,先后担任过先进技术研发二部副理、研发五部及软体工程副理及专案经理、无线通讯事业部经理、软体工程一处副处长、无线通讯事业部处长、无线通讯技术事业部总经理及特别助理、董事长暨总经理室特别助理等职位。

100年间,袁帝文被调至联发科的策略部门,为执行长特助加拿大籍的仇慧,处理开发新市场的特别计划,为长期在联发科核心接触公司诸多经营策略及重要计划的重要干部。

但去年间,联发科向新竹地检署提出告诉,指控袁帝文在101年2月17日上午10时2分许,办理离职稽核手续后,竟在同一天下午2时33分至39分间,未经联发科同意,擅自使用员工系统帐号登入公司的电脑系统,无故从联发科配发给他工作使用的笔记型电脑中,重制2,053笔资料至行动硬碟内,随后即将该行动硬碟携离公司;102年4月间,袁帝文到联发科的竞争对手展讯公司任职。

不过竹检承办检察官刘怡君,在今年5月19日侦结本案,以罪证不足将袁帝文处分不起诉,主要理由有二:1.检察官认定袁帝文所为备份2,053笔工作资料,是经由仇慧授权进行工作交接,因此他备份资料的行为,并不违法。

同时,检方查无证据显示袁帝文有何泄漏其任职于联发科期间,所持有或接触的营业秘密资料行为,因此也未触犯刑法泄漏工商秘密罪及无故泄漏利用电脑设备持有他人秘密罪。

2.联发科另外指控袁帝文,涉有营业秘密法所规范在大陆地区泄漏窃取及擅自重制的营业秘密罪嫌,但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及第13条之2规定的刑责,立法院是在102年1月11日三读通过的增订条文,102年1月30日才由总统公布后施行。

而联发科是控告袁帝文窃取营业秘密资料行为的时间点,是在101年2月17日,可见当时的营业秘密法还没有刑责、也没有追溯处罚的规范,此外,并未查出袁帝文在营业秘密法增订刑责后,有何泄漏联发科营业秘密的行为。

袁帝文虽经检察官刘怡君处分不起诉,但联发科若不服,可以经由竹检向高等检察署提起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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