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丁建新:中国手机侵权案例比美国还多
2016-11-11 来源:新浪科技
新浪财经讯 “2016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于10月27日-28日在北京举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丁建新出席并发言。谈到为什么现在手机侵权案例比美国还多,丁建新表示,原因可能是手机行业60%的手机出货量已经来到中国,如果加上苹果作中国制造的,有80%的手机出货量在中国,手机产业已经从西方转移到中国了,必然专利的纠纷,站立的定价权的纠纷一定还会持续上演。
以下为发言实录:
丁建新:谢谢盛老师,给我们公司提供这样一个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今天上午听了一些法官,包括刚才宿迟院长讲我们现在面临越来越多跟反垄断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司法案例。应该来讲我认为将来会越来越多,为什么?待会儿我会讲到。
先讲一下过去十几,二十年知识产权这个行业,我们这个行业叫做ICT,就是信息、通信、互联网这个行业,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其实跟20年前,跟30年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后面司法的很多东西,可能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
什么变化呢?专利300年前,200年前刚发明的时候是一种垄断权,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随着贸易的全球化,特别是互联网对技术的传播,其实真正的还在强调垄断权的权利人是越来越少的,全世界还有几家公司说我的专利不给你用。所以,这个时候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是收取许可费,更多是通过共享的方式收取许可费作为一个创新研发的回报,就可以了。这时候垄断权就转化成一个定价权,这个时候你更多的纠纷现在很少说有,可能法官特别怕判这个禁令的案子,这个东西对市场的影响太大了。但是,事实上真正的核心的,90%的纠纷或者99%的纠纷都是围绕着这个价格争议。它即使要了禁令,华为真的想把三星踢出中国吗?可能吗?不可能。苹果能把三星踢出美国吗?不可能。当你遇到非善意的不愿意支付合理用费的使用人的时候,你可能会提出司法的排除令这样的诉求请求,但是你就是要换取支付使用费,支付使用意愿的一个谈判的筹码,这是一个形势发生的变化。
第二,华为是一个这样的公司,一方面我们今年有600多亿销售额了,是一个很大的公司,我们在使用很多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我们自己也有很多知识产权,我们搞了这么多年的研发积累,在国内还算是比较领先的公司。这个时候华为正好处在一个比较平衡的位置,我又要给别人付费,又不想付太多,又要把自己的知识产权拿出来,我们在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平衡点在哪里?首先,知识产权必须要得到保护,如果你没有保护,这个东西是公开在网上的,任何人,如果没有侵权成本,或者在一些比较极端的情况,没有禁令的威慑,谁愿意承担这个成本?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反对一个东西僵化的保护,什么概念?很多知识产权是拥有20年的生命周期的,比如专利权。还有一些知识产权今天大家讨论很多SEP,我今天先把话放在这里,十年以后我们会看到除了SEP之外很多关于软体的计算机的软体、指令、集成电路这些东西既不是版权,也不是专利权,没有生命周期。我最近遇到一个内部的情况,当我们要集成一个别人的关于晶元开发用的一个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时候,他们的条件就是说我反正你只要在里面有,你就要支付知识产权,一直支付。这个东西叫做计算机指令集,你们要知道计算机指令集是什么样一个概念,就是相当于我们人说的英语。也就是说,这个东西一旦集成进去,英特尔的X86的计算机的语言指令集到现在还在世界上用。我可以想像,就像一个人100年前改革开放学了英语一样,如果这个东西一旦集成进去,如果没有一个规制,它可以说一百年前,两百年前,还有很多没有期限的。所以,这里对知识产权的定价权的保护一定要有一个约束。所以说,就算我们的司法或者执法部门有时候不太愿意涉及到这个价格,可能都不得不涉及,可能必须碰及这个价格。
举个例子,比如我们老抱怨汽油的价格,这两年抱怨少了,为什么?起码几个月动一动。同样,我们现在有一些知识产权20年前就是这个价格,10年前就是这个价格,现在还是这个价格,当然企业怨声载道。我们经常会问到什么叫做定价的合理性?当然有时候要通过很多的司法手段来判断,但是有的时候很明显,我来的时候查了一下,波音只有一个竞争对手是空客,这么一个成熟的高技术的缺乏竞争的行业,去年利润8.1%,前几年6%点几,7%点几,这就是一个高科技的领先的、成熟的缺乏竞争行业的一个正常的利润,不能说苹果30%,那是短短的一个产业初创阶段的几年,我们有一个指标可以判断什么是不合理的价格。
所以,我们不要理想的说希望中国的司法体系通过刚才宿迟院长说的一些案例,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慢慢给咱们这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纠纷、争议带来一些价格的,包括竞争的,包括专利交易,许可交易这种行为的一些标准和规范。一方面我们要坚决的捍卫这个专利权,要捍卫这个研发创新。那么,但是你拥有这个专利权之后,体再对外许可的时候,对外交易知识产权的时候其实也要有一个行为标准,大家会看到大型国司之间的纠纷那么多专利,最后一定有几个赢,最后几个输,最后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行为,最后大家的争议焦点是那个定价,那个最后完整的那个定价,最后双方的行为。在商业行为中善意、非善意贯穿在所有的商业活动中,这时候作为权利人有没有善意的告知,去谈判,有没有合理的有根有据的说你使用了我的,有没有说我给你一个价格,这个价格基本上在这个行业里能得到认可,这是这个方面,他有他的义务。
作为使用人,你有没有勤勉的去谈判,你有没有去给出一个Offer,这个Offer证明我是有诚意的,你有没有给出一个基本上能够反映人家这个专利价值的Offer。这些行为的东西我觉得需要我们慢慢的司法案例来逐渐的建立这种标准。当然,这个时候可能会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有时候权利人是善意的,使用人说我看不到他们多,我觉得没有那么高,就给那么多,可能有差距,有1%,0.3%,这个时候怎么办?都已经尽了最大的善意,特别是使用人,我都拼了老命想了,我能不能胜诉,这个时候法官怎么办?这个时候有两个,一个是法官拥有的依职权的调查权利,因为我们没有美国的那种Discovery程序,所以法官的依职权调查有能力看到一些使用人看不到的一些证据,这样更有利于你对这个案件的裁决。另外,司法定价权,当双方价格的争议通过调解,通过谈判达不成的时候,这个时候法官我就是能够通过我看到的这些你们看不到的所谓不对称的商业信息给出相应公正和积极的裁决,我觉得这样可以解决很多复杂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最后,把刚才的观点总结陈述一下。首先,一定是有以禁令为代表这样的有司法威慑力一样的救济手段的存在,才能使得知识产权能够得到保护。当然,这种威慑可不仅仅是对使用人的,这种威慑同样也可以是对权利人的。目前体权利人有相应的处罚性的,惩罚性的救济措施,那么对双方未来的预期一旦建立起来,上午宋法官讲,只有7%的案子走到了庭审,90%的案子都没有庭审就结束了,这也是正确的,因为司法就是建立一个标准,树立你们的预期,让市场自己运转。
第二,知识产权一定要考虑产业的变化和发展,考虑技术的迭代。司法是要保护创新,给创新以回报。这个回报有个程度,什么样的程度是合适的?我觉得他做的是研发工作产生的IP,你给IP的保护就应该是给他研发投入的2倍、3倍,甚至5倍这样的回报,让他有动力使得研发得以持续。但是不能说给他的这个东西已经跟研发无关的那些部分都靠这个东西作为一门生意,一本万利的往下走,那不可以。所以,知识产权的定价一定是给研发以激励,而不是让老的,旧的十几年前的技术还在一本万利的往下走。
第三,诚然我们现在确实有越来越多的,又回应上午宋法官的一个观点说,为什么中国的案子现在慢慢比美国还多?原因是我们这个行业60%的手机出货量已经来到中国,我说的是品牌手机,如果加上苹果作中国制造的80%的手机出货量在中国,这个产业已经从西方转移到中国了,必然专利的纠纷,站立的定价权的纠纷一定还会持续上演。因为过去十几年前,二十几年前西方工业建立的价格体系,有一些规则,但是大的方向没有问题,那么到了我们的这个市场,到了我们现在这个时代,技术又进步这么多,还适不适应?其实中国正好处于这么样一个关键时期,就是说知识产权到底怎么平衡使用人和权利人之间的权益,到底这个行为什么叫善意,什么叫非善意,到底这个价格定在什么位置才能真正的促进创新,而不是过度保护,就是要规制这样的东西,这就是我们在自己的实践中给出的一些思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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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发言实录:
丁建新:谢谢盛老师,给我们公司提供这样一个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今天上午听了一些法官,包括刚才宿迟院长讲我们现在面临越来越多跟反垄断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司法案例。应该来讲我认为将来会越来越多,为什么?待会儿我会讲到。
先讲一下过去十几,二十年知识产权这个行业,我们这个行业叫做ICT,就是信息、通信、互联网这个行业,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其实跟20年前,跟30年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后面司法的很多东西,可能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
什么变化呢?专利300年前,200年前刚发明的时候是一种垄断权,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随着贸易的全球化,特别是互联网对技术的传播,其实真正的还在强调垄断权的权利人是越来越少的,全世界还有几家公司说我的专利不给你用。所以,这个时候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是收取许可费,更多是通过共享的方式收取许可费作为一个创新研发的回报,就可以了。这时候垄断权就转化成一个定价权,这个时候你更多的纠纷现在很少说有,可能法官特别怕判这个禁令的案子,这个东西对市场的影响太大了。但是,事实上真正的核心的,90%的纠纷或者99%的纠纷都是围绕着这个价格争议。它即使要了禁令,华为真的想把三星踢出中国吗?可能吗?不可能。苹果能把三星踢出美国吗?不可能。当你遇到非善意的不愿意支付合理用费的使用人的时候,你可能会提出司法的排除令这样的诉求请求,但是你就是要换取支付使用费,支付使用意愿的一个谈判的筹码,这是一个形势发生的变化。
第二,华为是一个这样的公司,一方面我们今年有600多亿销售额了,是一个很大的公司,我们在使用很多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我们自己也有很多知识产权,我们搞了这么多年的研发积累,在国内还算是比较领先的公司。这个时候华为正好处在一个比较平衡的位置,我又要给别人付费,又不想付太多,又要把自己的知识产权拿出来,我们在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平衡点在哪里?首先,知识产权必须要得到保护,如果你没有保护,这个东西是公开在网上的,任何人,如果没有侵权成本,或者在一些比较极端的情况,没有禁令的威慑,谁愿意承担这个成本?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反对一个东西僵化的保护,什么概念?很多知识产权是拥有20年的生命周期的,比如专利权。还有一些知识产权今天大家讨论很多SEP,我今天先把话放在这里,十年以后我们会看到除了SEP之外很多关于软体的计算机的软体、指令、集成电路这些东西既不是版权,也不是专利权,没有生命周期。我最近遇到一个内部的情况,当我们要集成一个别人的关于晶元开发用的一个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时候,他们的条件就是说我反正你只要在里面有,你就要支付知识产权,一直支付。这个东西叫做计算机指令集,你们要知道计算机指令集是什么样一个概念,就是相当于我们人说的英语。也就是说,这个东西一旦集成进去,英特尔的X86的计算机的语言指令集到现在还在世界上用。我可以想像,就像一个人100年前改革开放学了英语一样,如果这个东西一旦集成进去,如果没有一个规制,它可以说一百年前,两百年前,还有很多没有期限的。所以,这里对知识产权的定价权的保护一定要有一个约束。所以说,就算我们的司法或者执法部门有时候不太愿意涉及到这个价格,可能都不得不涉及,可能必须碰及这个价格。
举个例子,比如我们老抱怨汽油的价格,这两年抱怨少了,为什么?起码几个月动一动。同样,我们现在有一些知识产权20年前就是这个价格,10年前就是这个价格,现在还是这个价格,当然企业怨声载道。我们经常会问到什么叫做定价的合理性?当然有时候要通过很多的司法手段来判断,但是有的时候很明显,我来的时候查了一下,波音只有一个竞争对手是空客,这么一个成熟的高技术的缺乏竞争的行业,去年利润8.1%,前几年6%点几,7%点几,这就是一个高科技的领先的、成熟的缺乏竞争行业的一个正常的利润,不能说苹果30%,那是短短的一个产业初创阶段的几年,我们有一个指标可以判断什么是不合理的价格。
所以,我们不要理想的说希望中国的司法体系通过刚才宿迟院长说的一些案例,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慢慢给咱们这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纠纷、争议带来一些价格的,包括竞争的,包括专利交易,许可交易这种行为的一些标准和规范。一方面我们要坚决的捍卫这个专利权,要捍卫这个研发创新。那么,但是你拥有这个专利权之后,体再对外许可的时候,对外交易知识产权的时候其实也要有一个行为标准,大家会看到大型国司之间的纠纷那么多专利,最后一定有几个赢,最后几个输,最后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行为,最后大家的争议焦点是那个定价,那个最后完整的那个定价,最后双方的行为。在商业行为中善意、非善意贯穿在所有的商业活动中,这时候作为权利人有没有善意的告知,去谈判,有没有合理的有根有据的说你使用了我的,有没有说我给你一个价格,这个价格基本上在这个行业里能得到认可,这是这个方面,他有他的义务。
作为使用人,你有没有勤勉的去谈判,你有没有去给出一个Offer,这个Offer证明我是有诚意的,你有没有给出一个基本上能够反映人家这个专利价值的Offer。这些行为的东西我觉得需要我们慢慢的司法案例来逐渐的建立这种标准。当然,这个时候可能会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有时候权利人是善意的,使用人说我看不到他们多,我觉得没有那么高,就给那么多,可能有差距,有1%,0.3%,这个时候怎么办?都已经尽了最大的善意,特别是使用人,我都拼了老命想了,我能不能胜诉,这个时候法官怎么办?这个时候有两个,一个是法官拥有的依职权的调查权利,因为我们没有美国的那种Discovery程序,所以法官的依职权调查有能力看到一些使用人看不到的一些证据,这样更有利于你对这个案件的裁决。另外,司法定价权,当双方价格的争议通过调解,通过谈判达不成的时候,这个时候法官我就是能够通过我看到的这些你们看不到的所谓不对称的商业信息给出相应公正和积极的裁决,我觉得这样可以解决很多复杂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最后,把刚才的观点总结陈述一下。首先,一定是有以禁令为代表这样的有司法威慑力一样的救济手段的存在,才能使得知识产权能够得到保护。当然,这种威慑可不仅仅是对使用人的,这种威慑同样也可以是对权利人的。目前体权利人有相应的处罚性的,惩罚性的救济措施,那么对双方未来的预期一旦建立起来,上午宋法官讲,只有7%的案子走到了庭审,90%的案子都没有庭审就结束了,这也是正确的,因为司法就是建立一个标准,树立你们的预期,让市场自己运转。
第二,知识产权一定要考虑产业的变化和发展,考虑技术的迭代。司法是要保护创新,给创新以回报。这个回报有个程度,什么样的程度是合适的?我觉得他做的是研发工作产生的IP,你给IP的保护就应该是给他研发投入的2倍、3倍,甚至5倍这样的回报,让他有动力使得研发得以持续。但是不能说给他的这个东西已经跟研发无关的那些部分都靠这个东西作为一门生意,一本万利的往下走,那不可以。所以,知识产权的定价一定是给研发以激励,而不是让老的,旧的十几年前的技术还在一本万利的往下走。
第三,诚然我们现在确实有越来越多的,又回应上午宋法官的一个观点说,为什么中国的案子现在慢慢比美国还多?原因是我们这个行业60%的手机出货量已经来到中国,我说的是品牌手机,如果加上苹果作中国制造的80%的手机出货量在中国,这个产业已经从西方转移到中国了,必然专利的纠纷,站立的定价权的纠纷一定还会持续上演。因为过去十几年前,二十几年前西方工业建立的价格体系,有一些规则,但是大的方向没有问题,那么到了我们的这个市场,到了我们现在这个时代,技术又进步这么多,还适不适应?其实中国正好处于这么样一个关键时期,就是说知识产权到底怎么平衡使用人和权利人之间的权益,到底这个行为什么叫善意,什么叫非善意,到底这个价格定在什么位置才能真正的促进创新,而不是过度保护,就是要规制这样的东西,这就是我们在自己的实践中给出的一些思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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