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旧闻,知识产权的无奈

lopopo   2010-12-3 09:36 楼主

长此以来,国内仿货层出不穷,试问。是谁导致了这一现象?看看下面的转帖就可以了解国策了,在解放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们一直是在仿制,到现在还是没有多少新的有技术含量的东西可以让别国仿制,我觉得除了技术上的差异,还在于创新精神,希望早日我们可以拿出比4大发明更加有历史性意义的东西,这是一个小老百姓的真心话,呼吁所有仿制者,是否可以更犀利的改造所要仿制的产品呢?仿制我们是欢迎的,但是希望可以做得更好。

 

原帖: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1255852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12-23)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高民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SEIKO EPSON 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2丁目4番1号。

法定代表人丹羽宪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工业开发区经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龙爱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浩,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扬帆耐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1号理想大厦B十三层13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志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本)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下称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138号民事判决,以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简称银河公司)、北京扬帆耐力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扬帆公司)制造和销售的T007、T008、T017、T018、T028、T029等型号的“NIKO/耐力”牌打印机墨盒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全部一审诉讼请求。本院于2008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孙喜,被上诉人银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浩,被上诉人扬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8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取得名称为“墨盒”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10001693.2号(即本案诉争专利)。本案诉争专利授权权利要求书共记载了21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21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本案诉争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

“1、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向打印头供应墨水,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该墨盒包括:

墨水容器,用于包含待被供至打印头的墨水,该墨水容器具有一个底壁和侧壁;

供墨口,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且其在底壁上形成的位置更靠近一个侧壁而不是相对的另一个侧壁;

电路板,其被安装在所述一个侧壁上;

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多个电触点,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与打印设备的触点建立电连接;以及

悬垂件,其可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的突起相配合,所述悬垂件在离底壁比离电路板更远的位置上以离开所述另一个侧壁的方向从所述一个侧壁突出,以便悬垂于所述电路板之上。”

2007年1月31日,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简称北京市公证处)通过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网址为http://yang-fan.cn的扬帆公司网站,网站上“经营产品”栏目中包含有“NIKO/耐力”牌T007、T008、T017、T018、T028、T029打印机墨盒产品的介绍。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通过电话定购了上述产品各2个。2007年2月1日,扬帆公司向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交付了上述定购产品,并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和“扬帆耗材销售清单”。

银河公司认可其制造、销售过“NIKO/耐力”牌T007、T008、T017、T018、T028、T029打印机墨盒,扬帆公司认可其在网站上介绍并销售过银河公司制造、销售的上述产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银河公司、扬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同意停止生产和销售本案所诉争之“NIKO/耐力”牌T007、T008、T017、T018、T028和T029打印机墨盒产品,如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生产有其他型号与本案诉争专利之保护范围相同的墨盒,则亦应当停止生产和销售该墨盒产品;北京扬帆耐力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前述墨盒产品;

二、本协议签订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北京扬帆耐力贸易有限公司就ZL200410001693.2号“墨盒”发明专利权纠纷业已终结,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不再就该专利权以任何形式另行追究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北京扬帆耐力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同意分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千九百零六元,由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负担人民币二千二百二十六元五角(已交纳),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六千六百七十九元五角(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已交纳,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千九百零六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千四百五十三元,由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ΟΟ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毕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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