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减免
为了体现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照顾某些使用人的特殊情况所作出减少或者免除其应纳车船使用税的优待规定。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3)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船、浮桥用船;(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普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6)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吨税的船;(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及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
车船使用税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和其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1)机动车(除载货汽车外)和非机动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某种车辆数*适用税额;(2)载货汽车和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某种车船的净吨位数*适用税额;(3)非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适用税额。
例:某一地方国营运输企业共有各种车辆120辆。其中,载重汽车50辆(5吨的30辆、8吨的20辆),乘人大客车50辆(60座90辆、42座20辆),小客车15辆(5座5辆、12座10辆),三轮摩托车5辆。该地《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年税额:乘人汽车20座以下每辆160元,21座至45座每辆200元,46座以上的每辆240元。载重汽车每吨4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60元。
首先按车的辆数、吨位或座位及适用的年税额计算应纳税额。5吨载重汽车应纳税额:5*30*40元= 6000元;8吨载重汽车应纳税额:8*20*40元= 6400元;大客车应纳税额:30*240元+20*200元=11200元;小客车应纳税额:15*160=2400元;三轮摩托车应纳税额:5*60元= 300元,则该公司年应纳税额为:6000元+6400元+11200元+2400元+300元=26300元。
车船使用税计税依据
车船使用税征税对象的计税基数。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的种类、大小,分别按辆、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实行从量计征:乘人汽(电)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以辆为计税标准,机动船舶和载重汽车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机动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二分之一)计算。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车船使用税征税范围
亦称车船使用税“课税范围”,指车船使用税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凡在我国境内公共道路或航道上行驶的车船,除规定免税者外,都属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其中: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包括乘人汽车和电车、载货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包括人力车、畜力车和自行车等。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机动船包括客船、货船、拖船、汽垫船、机帆船等有动力机械设备的船舶;非机动船包括木帆船、驳船、非机动渡船等没有动力机械设备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税税率
计算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车船使用税采取定额税率计税,分别按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质规定不同的税率。由于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运输单位和个人的收人水平和税负能力差别较大,为贯彻合理负担原则,对车辆全国统一规定固定的幅度税额。
(1)机动车:①乘人汽车(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为60元至320元;②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60元;③二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税额为20元至60元;④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税额为32元至80元。
(2)非机动车:①人力驾驶(包括三轮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每辆每年税额为1.20元至24元;②畜力驾驶每辆每年税额为4元至32元;③自行车每辆每年税额为2元至4元。
车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船舶的税额,区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全国统一规定固定的税额。
(1)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150吨以下的,每吨每年税额为1.20元;151吨至500吨的,每吨每年税额为 1.60元;501吨至 1500吨的,每吨每年税额为2.20元;1501吨至3000吨的,每吨每年税额为3.20元;3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每年税额为4.20元;10001吨以上的,每吨每年税额为 5.00元。
(2)非机动船接载重吨位计征,10吨以下的,每吨每年税额为0.60元;11吨至50吨的,每吨每年税额为0.80元;51吨至 150吨的,每吨每年税额为 1.00元;151吨至300吨的,每吨每年税额为1.20元;301吨以上的,每吨每年税额为1.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1986]90号
【发布日期】1986-09-15
【生效日期】198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贷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 洒水车、 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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