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气力除灰系统的选择应根据输送距离、灰量、灰的特性、除尘器型式和布置情况以及综合利用条件等确定。在输送距离上,可按下列条件选择: 1 当输送距离较短(小于或等于60m)而布置又许可时,宜采用空气斜槽输送方式。 2 当输送距离超过150m时,不宜采用负压气力除灰系统; 3 当输送距离不超过1000m时,宜采用正压气力除灰系统; 4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上述系统的单一系统或联合系统。 4.1.2 气力除灰系统的设计出力应根据系统排灰量、系统型式、运行方式等确定。 对采用连续运行方式的系统应有不小于该系统燃用设计煤种时排灰量50%的裕度,同时应满足燃用校核煤种时的输送要求并留有20%的裕度:对采用间断运行方式的系统应有不小于该系统燃用设计煤种时排灰量100%的裕度。 必要时可设置适当的紧急事故处理设施。 4.1.3 气力除灰系统单元的划分应根据锅炉容量确定: 1 出力670t/h及以下锅炉,每个单元不宜超过4台炉 2 出力1000t/h锅炉,宜每1--2台炉为一单元; 3 出力2000t/h及以上锅炉,宜1台炉为一单元,其设备可按2台炉一并布置,灰库可为2台炉公共设施。 4.1.4气力除灰的灰气比应根据输送距离、弯头数量、输送设备类型以及灰的特性等因素确定。 4.1.5 气力除灰管道的流速应按灰的粒径、密度、输送管径和除灰输送系统等因素选取。 4.1.6 压缩空气管道的流速可按6m/s-15m/s选取。输送用压缩空气宜设空气净化装置,管道材料,宜采用碳素钢管。 4.1.7 设计气力除灰系统时,应考虑当地海拔和气温等自然条件的影响。 气 力 除 灰 系 统 4.2 负压气力除灰4.2.1 负压气力除灰在每个灰斗下应装设手动插板门和除灰控制阀。4.2.2 当装设除灰控制阀且系统中设有多报分支管时,在每根分支输送管上,应装设切换阀,切换阀应尽量靠近输送总管。在每根分支管始端还应设有自动进风门。4.2.3 在抽真空设备进口前的抽气管道上应设真空破坏阀。4.2.4 当采用布袋收尘器作为收尘设备时,布袋收尘器风速不宜大于0.8m/min,布袋收尘器效率不应小于99.9%。4.2.5 布袋收尘器应装有自动脉冲反吹装置,吹扫用的空气品质应达到仪用空气品质,其压力和耗气量按制造厂提供的资料选取。4.2.6 在计算系统出力时,应核算距收尘器最近和最远灰斗的输灰出力。如从最近的灰斗输灰出力大于收尘器负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其输灰出力,或选用处理能力更大的收尘器。4.2. 7 在一定的输送距离和浓度条件下,采用除灰控制阀的负压气力除灰系统的出力主要取决于管道的直径,其关系可按表4.2.7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