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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功补偿
第1.0.1 条本规定适用于330、500kV 变电所内的330、500kV 并联电抗器置,10~63kV并联电抗器和并联电容器装置,0.8~20kV 静止补偿装置的新建程,扩建、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定不包括调相机。第1.0.2 条无功补偿装置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根据安装点的电网条件、谐波水平、自然环境、运行和检修要求等,合理地选择装置型式,容量,电压等级,接线方式,布置型式及控制、保护方式,做到安全可靠、技术经济理和运行检修方便。第1.0.3 条遵照本规定设计的无功补偿装置,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部的有关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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