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1.0.1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以下简称“海缆系统,’)的工程设计。改建、扩建以及其它涉及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内容的工程设计亦可参照本规范结合具体工程情况执行。1.0.2 电信基本建设中涉及国防安全,应执行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技术规定》。1.0.3 工程设计必须保证通信质量,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合实际。设计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尽量降低工程造价。1.0.4 工程设计中采用的电信设备应取得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人网许可证。未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人网许可证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在 我 国 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使用的海底光缆通信系统设备,应取得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设备抗震性能合格证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1.0.5 本规范未涉及部分应符合现行通信行业标准YD 5102-2005《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T 5095-2005((SDH长途光缆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YD / T 5092-2005《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相关条款的规定。1.0.6 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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